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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志


11月6日

对撬银行ATM机量刑的个人看法

据说杭州一男子2009年3月29日用指甲剪刀撬了2台ATM机
但偷窃未遂最终被法院以偷窃国家金融机构罪判处11年
 
我个人的看法是这样子的
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可能是将ATM机视同银行的延伸机构
那么这件事情就被定性为抢劫银行
于是在自由裁量时根据危害性定了最低的11年
但很多金融犯罪动辄成百上千万元却只判几年
这在感情上是比较难以接受的
 
我在这里并不想讨论罪刑法定原则
因为法院这样判定也有法典上的依据
我想讨论的是罪刑相等原则
这位偷窃者可能只是一时好奇和贪心才这样做的
并没有意识到严重性和风险
这样判定似乎并不符合罪刑相等原则
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执法
而罪刑相等原则更适用于立法
 
在中世纪的法国
法典规定平民偷窃一块面包或者冒犯一位贵族
可能会被绞死
这是当时的法律
但后来随着民主意识和人本意识的上升
法律也逐渐的发生了变更
我们不能依据判刑是否合乎法律来判断是否符合真理
只能说符合法律
 
但好的法律是客观存在的
我们一定会逐渐发现它
好的法律只能发现而不能发明
这就需要一个过程